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六原告作为业主,其有权提出业主撤销之诉。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A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上海某物业公司,虽然A小区业委会针对停车位实行封闭管理向部分业主征询了意见,但同意的人数既未达到总户数过半数业主的同意,也未明确告知业主停车位经营管理的公司以及相应的管理方案,业委会作出相应的经营管理决定,侵害了六原告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六原告有权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将A小区停车位出租给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