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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拿大的法律体系
释义
    加拿大保持了两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魁北克省的民法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此外的9个省和3个地区,均沿用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其主要法律渊源为判例法和制定法。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普通法系则强调遵循先例。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是以普通法为特征的。
    加拿大的法律包括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内容。其中,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私法则以民法、商法为主。
    加拿大的宪法来源于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定,包括《1867年宪法法案》和《1982年宪法法案》。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重申了加拿大的双重法律体系,还包括原住民权利和条约权利。
    加拿大法院也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体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沿用判例法审理案件(除魁北克外)。现行联邦法院分为联邦(审判)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加拿大的省法院体系也分为三级,即省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或女王座法院)、省高等(上诉)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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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7: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