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二人未登记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婚姻关系,无离婚问题,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分手。但是,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没有领取结婚证但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双方关系将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想离婚的,应当通过诉讼进行,一方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进行调查,最后双方可以等待庭审。但如果双方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则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