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隐瞒疾病入职是否会被开除? |
释义 | 公司不得以职工病情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职工隐瞒病情且无法胜任工作。职工无义务告知与劳动合同无关的病情,公司也无权单方解雇。公司要求职工身体健康并非欺诈,欺诈在于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谋求不胜任工作。即使职工病情影响工作,公司也需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工资后解除合同,否则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职工明知因病情不能胜任该工作而隐瞒。 一方面,职工并没有侵犯公司的知情权。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而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义务。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则没有义务加以说明。 倘若职工曾因病情做过手术,可术后身体健康,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并不存在严重影响工作的情况,甚至根本不会妨碍,即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任何关联。 另一方面,职工行为并非欺诈。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公司确实曾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表明看来,当事人隐瞒病情似乎有欺诈之嫌,但欺诈的核心在于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谋求自己不能胜任或不能从事的工作。 再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解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的疾病会影响正常工作,公司也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向当事人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未如此,无疑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结语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职工明知因病情不能胜任工作而隐瞒。职工并没有侵犯公司的知情权,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职工的病情不会影响工作,并不存在严重影响工作的情况,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职工的行为并非欺诈,因为欺诈的核心在于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谋求自己不能胜任或从事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职工存在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公司也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单方解聘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