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债务离婚,另一方是否负担责任? |
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购置共同财产、家庭生活、经营活动、医疗费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教育费用等。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考虑公平正义原则,如双方签字、追认共同意思表示等。个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需债权人证明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夫妻可协商分配,如无协议,需法院裁决。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债务是由于家庭开支而产生的费用,比如是孩子的抚养,老人的赡养,平时的生活开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同偿还的,双方是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怎么分配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协商不一致,那么就需要法院进行裁判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前财产购置所负债务、家庭生活所负债务、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寻找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夫妻双方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在分配共同债务时,双方可协商一致,如无法协商,则需法院裁决。夫妻债务是家庭开支所产生的费用,需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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