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担保有什么特点 |
释义 | 留置担保有什么特点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归纳起来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期间一般约定多长时比较合适 担保期间一般约定在债务期限后2年内比较合适。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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