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对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于劳动合同的长期性考虑,法律明确规定三种情况下不可约定试用期,这三种情况分别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在签署劳动合同不满两年的,可以按照合同期限长短确定试用期,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试用期不超过十五日。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试用期辞退工资的发放 关于试用期辞退有否补偿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并没有包括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没过试用期是不能要求补偿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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