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