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法定继承中,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对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2、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结合司法实践主要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1)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2)履行这种扶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必须持续一段时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和赡养义务,最终是要看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及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如何,不能单单从形式上和时间上去判断。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