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纵走私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
释义 | 放纵走私罪既遂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有: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海关工作人员;客观上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特征是什么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特征具体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制度中禁止出口淫秽物品的规定,直接违反国家关于禁止淫秽物品的存在和流通的法律规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逃避海关监管; (2)非法将国家明令规定禁止存在和流通的淫秽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国。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够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徇私舞弊减刑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徇私舞弊减刑罪既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一般判刑标准是:普通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组织偷越国境罪的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四)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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