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据这一条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影响其不能维持生活者,可以做为生活困难,由基层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