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先履行方确定后履行方已经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予以解除合同,从而保护前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此时,就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先履行方确实失去了履行能力,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财产显性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2、丧失商业信誉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因此,在上述情形出现时,注意固定相关的证据,作为己方的有利材料,以确定后履行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