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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释义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流程来办理: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凭借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去申请工伤赔偿;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赔偿的项目和费用;最后及时发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再转交给职工。
    报销医疗费应携带资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3、《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终结鉴定表》;
    4、费用票据原件;
    5、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内置固定物原始发票复印件、非工伤性疾病的用药和检查同意书、床位费或内置固定物超标准同意书、住院费用明细,加盖相关科室印章;
    6、门诊治疗的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式处方(门诊的复式处方与医疗保险处方一致,加盖“工伤保险”条型章),检查单等。
    办理1---10及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提供下列资料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由用人单位填写的《工残(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办理1---4及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提供下列资料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由用人单位填写的《职工因工致残抚恤金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办理工亡职工待遇,应提供下列资料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有法定效力的工亡证明;
    3、由用人单位填写的《工残(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4、有供养亲属的,提供被供养亲属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填写的《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一式三份。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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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6: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