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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购买和运输实行何种制度?
释义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根据该条例,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包括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需要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律师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法律分析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那么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去触碰法律的红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结语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是主要原料,申请生产该类化学品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并获得生产许可证。这包括企业的合法登记、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设施、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无毒品犯罪记录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需在关键区域设置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要遵纪守法,不触碰法律红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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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