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税6项专项附加的扣除办法: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向其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来办理扣除;而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