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却未履行,有的义务人还以此故意(恶意)拖延执行,自称为缓兵之计,有的就此想彻底赖账。这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执行和解有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在执行时效内订立; 第二、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 第三、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得到法院确认并记录在案。因此,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使执行时效中止,执行时效的期限,从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满开始连续计算; (2)在债务人自愿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执行和解协议可以替代生效判决中给付内容部分,原告也即债权人不得反悔。 一、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