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内容: 1、离婚诉讼遗漏夫妻共同财产的;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隐瞒、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处理债务的; 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共同财产的; 4、有其他情形可以另案处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