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的身份确认 |
释义 | 1、依据《办法》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确认,按《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征地产生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征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补偿实行“征谁补谁”政策的,保障对象名下必须有土地,没有征用到土地的家庭不得产生保障对象。 2、保障对象按照征地一亩保障一人的标准产生;征地低于一亩的,不产生保障对象,但下次征用可以累计计算,保障时间按照达到符合保障条件的时间认定。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家庭,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都可以列为保障对象;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列为保障对象。 3、被征地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所在村(社区),提出参加被征地社会保障的申请。各村(社区)根据征地协议、领取补偿资金花名册和征地花名册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保障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由各镇(街道)负责保管,镇相关部门审核后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附件依据除身份证、户口本外,还必须包括征地协议、领取补偿资金花名册和征地花名册等直接反应保障对象征地亩数等准确信息的材料。 4、各镇(街道)具体保障对象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认。 一、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综上所述,广东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情况、土地年产值及土地供求情况,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其中耕地的补偿标准在每亩地6万元左右,林地按照耕地的1.2倍执行,未开发的土地,则按照耕地的0.4倍计算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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