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1)签约主体不合格。当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即主体不适格时,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超出其权利范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内容不合法。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3)客体不合格。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允许出租: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1、权属有争议的; 2、属于违法建筑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5、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7、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一、出租无房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6、房屋能正常使用。下列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2、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5、违章建筑。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8、不符合公安、环保和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