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如何应对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况? |
释义 | 购房合同无效的警示及应对措施。购房人需警惕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抵押、转售、质量问题等情况。若合同无效,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预售许可、抵押、转售等情况也可导致合同无效,购房者同样享有返还款项及利息、赔偿损失的权利。购房人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警惕这些无效购房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购房合同无效怎么办? 购房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结语 购房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购房者应警惕以下无效购房合同:出卖人未告知抵押或再次出售房屋、开发商故意隐瞒预售许可证、房屋已抵押或出售给第三人、恶意串通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套内面积误差超过3%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者应了解自身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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