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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新刑法如何界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释义
    新刑法下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规定及未构成犯罪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损失者,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上级部门强令滥用者也会受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股票发行等申请予以批准者,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的国家机关职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判?
    新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没有构成犯罪的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L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审核债券发行、公司上市等申请的国家机关职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必须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自己的职权,否则滥用行为被发现后,违规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刑事方面的处罚。
    结语
    对于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规定,《刑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上级部门强令实施滥用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此外,《公司法》和《证券法》还规定,对滥用职权但未构成犯罪的情况,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和证券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然而,若滥用行为涉及犯罪构成,将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负责审核相关申请的国家机关职员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否则将面临行政和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撤销相关许可,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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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