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成立条件: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2、本罪侵害的主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造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4、客观方面表现是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