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从犯怎么处罚 |
释义 |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主要的,罪行相对较轻,所以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对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而使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其所犯的罪行达到相一致的效果。 一、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1、犯罪主体需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 2、行为人在主观上需是故意,即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 3、客观上从犯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 二、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三、共同犯罪中不认为是从犯的特殊情况 行为人未满16周岁的,如果触犯的不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因其不需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属于从犯。 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缺乏共同犯罪故意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的共同行为会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严重后果仍希望或放任发生的故意心态。 1、间接正犯 二人实施了共同危害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主观方面不同,即一个是故意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故二人不构成共犯。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定罪。 例如:医生张某为杀害自己的仇人病人小赵而故意在其注射的药水上加大剂量,护士林某没检查就给小赵注射,导致小赵死亡。在这案例中张某利用林某的不知情而杀害小赵,属于间接正犯,成立故意杀人罪,林某则成立医疗事故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2、同时犯 在没有意思联络的前提下,二人不约而同的在同一地点对同一个人实施了同一性质的行为。对此由于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应单独定罪。例如:处于树林不同位置的何东某和曾某力都对仇人林某海起了杀心,于是同时对树林中的林某海射击,何东某射中了心脏,曾某力射中了大腿。何东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是不是根据一人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曾某力也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呢?答案是否定的,何东某和曾某力没有事前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犯,因此曾某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3、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二人实施了共同危害行为后,其中一人还实施了另一人不知的危害行为,此时该人除在共同故意方面承担共同责任后,仍须对超过共同故意的行为自担责任。龙某和苏某共同到一个屋子里盗窃,龙某负责窃取,苏某负责看风,期间龙某发现一名女子并强奸,则该强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4、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很多时候我们对界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谁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等问题都含糊不清,希望以上主体和主观方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内容能帮助大家对共同犯罪有更深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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