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