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双方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