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人对市医学医鉴1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要”和“分析意见”、“结论”不服,故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诊治概要”不符合事实。1、该诊治概要是“据医院病历记录,”。这是医方的一面之词,而且与事实不符。2、“”这也是依照医院病历的记录,事实是。(二)“分析意见”不科学、不公正。1、分析意见1“由于患者未作尸检,推测系多种严重基础疾病等综合因素致死亡”,这种推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1)患者这次患病之前只是“”(有医院病历记录或者检查为证),并不存在多种严重基础疾病。(2)死亡是医护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所致。(3)未作尸检的原因是由于医院未履行告知家属的义务。2、分析意见2“整个医疗过程未违反急救诊疗常规”是不正确的。(1)诊疗常规第条项之规定:“”。但是医护人员医护人员违反了诊疗常规。(三)“分析意见”。“医护人员等有关问题告知家属,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这也不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第条项规定“”。由于医护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难道这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吗?(四)“结论”无根据。综上所述,急救人员违反了诊疗常规,又未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本病例应构成医疗事故,申请--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