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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将承担相同的责任?
释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双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负有同等责任,包括追尾、变道影响其他车辆、会车未让行等。此外,还有二十八种情况下也负有同等责任。
    法律分析
    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几种典型的情形,视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此外还有二十八种情况,双方当事人也负同等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拓展延伸
    负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
    负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定责任归属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我国的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在具体情况中,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酒驾、超速行驶、闯红灯、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对于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根据责任的程度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合理地确定责任归属,并采取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双方当事人应承担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包括酒驾、超速行驶、闯红灯、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根据责任的程度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合理地确定责任归属,并采取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一条 经过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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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