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假释出来多久要报到? |
释义 | 假释办理审批下来以后出监狱当天后的一个星期内,必须到当地司法局与派出所报道备案,并与当地司法局和派出所确定多久报到一次,有些地方管得严的,每月必须到上述机关亲自签到,有些地方不严的,电话签到也可以,主要看如何打理关系了。如有离开本地,主要指离开司法局管辖地的,必须备案,否则司法局可以用有外逃嫌疑对你强制收押,并从新审核假释条件,严重的直接送回监狱继续服刑。 一、假释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对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适。 被判拘役的犯罪人,其监禁期最长也只有6个月,如果再加上被羁押的时间折抵,罪犯被实际实行的监禁时间更短,适用假释没有意义。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只有在被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才能适用假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其自由没有被剥夺,不存在假释问题。 2.假释只能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对罪犯适用。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1/2以上,如果确有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假释。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节,也可以不受这些限制。所谓殊情节,一般是指罪犯有特殊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曾作了如下解释:“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受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才能适用假释。 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解释:“确有悔改表现”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侦破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名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78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对罪犯适用假释,只要符合假释的上述条件,无论原判决所确认的刑罚的轻重,都可适用假释。 对于经监狱提出假释请求,并且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该犯罪分子从监狱被释放之后,需要在一周之内到当地司法局报道并备案。在假释期间,该犯罪分子需要接受社区的教育,并且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也需要定期再次到司法局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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