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犯是否需要佩戴脚镣前往刑场? |
释义 | 死刑犯在押赴刑场时要戴上脚镣,这一做法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压力。解除对死刑犯加戴脚镣的强制要求,保障其基本人权,是对国际公约和人权行动计划的践行。 法律分析 死刑犯在押赴刑场的时候是不是也要戴上脚镣??死刑犯在押赴刑场的时候要戴上脚镣。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1991年,公安部又颁布《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对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同时,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看守所管理实践中,所有一审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都24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忍受二审上诉期、二审期间(最长为四个月)、死刑复核期间(没有期限)的漫漫时光。其实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死刑被告人二十四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本身就是一种酷刑,而且非常不人道,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只会给被告人带来极大的生活不便和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要指出的是,加戴脚镣等械具的行为本身违反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3条之规定,即“铁链、脚铐等不得用作戒具”,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宣称,将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和人道待遇。从立法上明确解除对死刑犯加戴脚镣等械具的强制要求,保障死刑犯基本人权,正是对国际公约和人权行动计划的有力践行。还有不懂的吗? 结语 死刑犯在押赴刑场时必须佩戴脚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然而,给死刑被告人24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本身就是一种酷刑,违反了国际公约和人权行动计划。为了保障死刑犯的基本人权,应立法明确解除对其加戴脚镣等械具的强制要求。这是对国际公约和人权行动计划的有力践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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