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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乡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是什么?
释义
    城乡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一行为不再理、不再罚、不再同种罚,除非是补充、更正或合并处罚等情形。在住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中,通常包括罚款和行政警告。
    法律分析
    一、城乡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是什么?
    城乡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是行政罚款,行政警告以及吊销相关的许可执证等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什么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
    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
    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住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也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决定范围是需要按照法律,还有就是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使用的,通常状况之下的话都是拥有行政方面的罚款,还有就是行政警告。
    结语
    城乡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罚款、行政警告以及吊销相关许可执照等措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在行政主体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时,不得重复处罚同一行为,除非第二次处理是对第一次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同时,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也不得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依据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在城乡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律和规定的要求,包括罚款和行政警告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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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