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是由鉴定人完成的。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或者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