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区别在于: 1.产生基础不同:基于知识产权这一基础性的绝对权产生的,其请求内容是除去权利上的不利负担;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之债产生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其请求内容是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对权利人予以救济。 2.制度功能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是一种不作为请求权,目的在于回复知识产权的权利圆满状态;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行为人支付赔偿金,最终目的在于填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3.构成要件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或实现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甚至有的情形中也无需考虑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侵权之债,须具备侵权构成四要件:侵害行为(或称之为违法行为、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4.归责原则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要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无需主观过错要件,因而也就不存在归责原则的问题,更谈不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前提是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必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因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故意或过失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返还物品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这两个请求权系属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以下主要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请求权人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 3、要件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4、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 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