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障高温补贴发放到位? |
释义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不落实高温天气防暑降温政策规定的情况,要督促立即整改。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据劳动监察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逐级报告。专项检查期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专项检查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维权绿色通道”,对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规定的,要当日受理、当日现场调查,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对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劳动、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一、企业未支付防暑降温费将面临哪些处罚? “防暑降温费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采访中一些劳动者及企业存在这样的看法。对此,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要求现金发放,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内蒙古自治区高温补贴规定 1、按照规定,内蒙古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不允许用人单位将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内蒙古根据各旗县、市、区每年高温高寒天气的持续天数划分出3类高温地区和6类高寒地区,要求各地区不得随意扩大高温高寒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 2、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 3、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5、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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