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
释义 |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依法应认定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以下是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鉴定合格,顺延工期;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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