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收财产时要由谁监督? |
释义 | 没收财产是由法院进行执行的,由法院监督。 一、没收财产来偿还债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没收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罪犯在财产被没收之前必须承担债务; 2、必须是合法买卖、借贷、租赁、就业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债务,不包括赌债等非正当债务; 3、债务需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的,不能用没收的财产偿还; 4、必须由债权人请求。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的还是独立的,都由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与公安机关一起执行。在没收财产的执行中,如果发现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公民个人财产,经原主要求返还,核实属实后,应返还原主。 二、我国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分为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并非比死缓更严厉的刑罚。 死刑执行的程序是: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人民法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5、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6、通知罪犯家属。 三、假释刑罚要怎么执行 假释刑罚的执行方式: 1、对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再次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执行,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重新确定未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处的刑罚; 2、犯罪分子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新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送犯罪分子到原监狱收监; 3、上述情形未发生的,假释考试期满,认为原刑罚已经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当地群众、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公开宣告假释期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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