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合同与涉外合同债的法律适用规定及其理解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涉外合同的分类、涉外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涉外合同的界定标准。涉外合同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等多种类型。涉外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外合同的界定标准包括合同当事人国籍、居所地、合同标的物和行为地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哪些合同属于涉外合同 常见常用的涉外合同通常有如下几种: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涉外科研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 二、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优先。 (2)意思自治原则例外: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②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③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④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1)涉外消费者合同。 (2)涉外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三、涉外合同的界定标准 涉外合同的界定标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可以认定为涉外合同: 1.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合同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或者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合同的其他情形。 结语 涉外合同的界定标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可以认定为涉外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合同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或者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章 债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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