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则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除外。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无效。第三人或追加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管辖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裁定民事责任后,可在二审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限制。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除外。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在特定情况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的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不受答辩期间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在二审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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