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残疾三级劳动能力都是有的,对于发病之前学会的劳动技能,一般还是可以熟练操作的。 精神病人是精神活动的紊乱,而不是智力上的紊乱。 之所以不建议从事劳动,是因为跟人打交道的能力受损,假设有这样一个劳动环境,其本身的疾病可以得到身边同事、上司的理解和照顾,就很理想了。 残疾人监护制度建设和完善方法如下: 1、监护人资格条件: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确保受监护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监护人产生方式:制定监护人产生的程序和标准,明确监护人产生的途径和条件,并加强相关申请流程的规范和管理; 3、监护人权利义务:制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和限制,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履行职责; 4、监护人培训机制:建立监护人培训机制,为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心理、护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社会组织参与:鼓励并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监护服务,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综上所述,精神残疾三级并不代表所有的精神残疾者都没有劳动能力。事实上,一些轻度或部分中度的精神残疾者在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岗位下可以拥有劳动能力,实现就业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