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的建造实施期间的基本原则是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筑是建筑物和构筑的通称,建筑物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宗教建筑、工商企业建筑,有工厂、住宅、学校、展览等;构筑物则是人们不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建筑,如烟囱、水塔、电塔、堤坝等。建筑的基本要求是应符合本身建筑本身要求为目的,如建筑功能(适用性)、建筑技术(安全性)、建筑形象(艺术性)及经济性为最佳追求目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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