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 2、行为人具有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人格的行为; 3、行为人具有实施摸、舔、吸吮、亲吻、搂抱、撕扯、扒光衣裤、用刀割、剪妇女头发、衣裤、身体等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后果。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妇女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 猥亵妇女罪,刑法237条规定: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从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