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高风险所在行政区来(返)湛人员,要开展7天居家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高风险所在行政区来(返)湛人员非必要不外出,不得参加任何聚集性活动。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于高风险所在地市来(返)湛人员,要开展“三天两检”(间隔24小时)和14天居家健康监测。对于中风险地区来(返)湛人员,要开展14天居家隔离。对于中风险所在地市来(返)湛人员,要开展“四个一”健康管理和14天自我健康监测。“四个一”健康管理措施是指:发放一份健康告知书、开展一次健康问询、查验一次健康码、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上述措施时间自离开高中风险所在市、(区)县起算。对于出现本地传播疫情,尚未划定风险等级的城市,参照中风险所在地市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