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的规定为:县级人大代表基数是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增一名,最高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最低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乡级人大代表基数是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增一名,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最低可以少于四十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