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
释义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一、《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债券的规定 第二章企业债券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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