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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如何正确选择法院
释义
    如何正确选择法院诉讼广东尚典胡丽琴律师整理在离婚案件的上,主要涉及和的问题。一、级别管辖:对于大部分的离婚按键来说,受理的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即县级人民法院,如惠东县人民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或者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法院,如在惠州,受理一审离婚案件的可以是惠城区人民法院、惠阳区人民法院、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二、地域管辖(一)、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就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籍贯所在地至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张某想要与其配偶李某诉讼离婚,这时张某就必须到王某的住所地提出离婚。如果李某一直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a,那么该案件就由a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李某已经离开了其户籍所在地到外地b居住连续满1年以上,那么张某就必须到b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李某是因为生病在医院住了1年以上,则案件仍然由a地法院管辖。(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1)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下列,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b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c在劳动教养的;d告被监禁的。e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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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