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员就业协议和船员劳动合同一样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1、船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而船员劳务合同当事人(船员与劳务公司、外派船东)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船员应服从劳务公司与外派船东的安排和指挥,双方自始至终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组织。 2、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签订后,船员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船员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无论从用人单位内部看,还是从其外部看,劳动者都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船员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3、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及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劳务合同的订立,只须雇佣人和需求方就劳务内容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其他任何方式。因此船员劳务合同为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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