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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补偿
释义
    法律分析:
    也许一方身体不好或能力有限的原因,无论内外都由一方当一把手,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在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方面也许就有了较大的差距,但是这仅仅是经济方面的直接表现,一个家庭绝不是说仅仅有了经济贡献就可以了,老人谁来照顾孩子谁来抚养等等。因此绝不是说谁多给家里挣了些钱,谁对家庭的贡献就大。也正是由于家庭这个特殊的“单位”,也正是由于夫妻在家庭中存在这样的矛盾,民法典才规定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在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下进行分割。然而民法典又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约定,即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一来就面临着一个新的矛盾,财产是归各自所有了,但是家庭的正常开支怎么办总不会双方都舍不得往外拿钱吧真要是都舍不得的话,家庭恐怕就难以维持了。因此总会有一方在照顾家庭方面会贡献大一些,比如对老人的照顾,对孩子的照顾,对吃穿住行,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方面,这样一来在离婚时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财产约定来分割的话,似乎就不很公平了。因此民法典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从这个规定来看,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是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补偿的。然而这时的补偿是由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必须是在双方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否则就不能适用该条款。在本人接触的案例中,时常遇到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一方依据上面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与补偿的情形。实际上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当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时,照顾家庭较多的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补偿。当然如果是离婚后可能造成自己生活困难的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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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5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