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
释义 |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次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最后是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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