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法律法规怎么写(服刑人员行为规范47条) |
释义 | 1.服刑人员行为规范47条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十九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三十三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2.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拥护国家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取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自伤自残和纠合他人扰乱监狱管理秩序;(二)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和互助小组擅自行动;(三)不私藏现金、银行信用卡、刃具、便服、棍棒、绳索、通讯工具、危险品、毒品、非法印刷品、音像制品及本监狱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四)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找人捎信传话或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络,不利用外界人员购买、捎带任何物品;(五)不私传信件、现金及其他物品,不在亲情电话或其他交流方式中使用隐语、暗语和散布有碍改造的言论;(六)不擅自持有、使用和转借绝缘、攀援、挖掘物品,不私自驾驶机动车辆;(七)不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制造凶器、偷窃、赌博、纹身、搞同性恋、毁坏公私物品;(八)不宣扬地域观念、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制造、散布谣言,搬弄是非、挑拨他人关系;(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不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人;(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未经允许不习拳练武、收藏或自制习武器械。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号令起床,洗漱、如厕,不拥挤抢位,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做到整齐划一。 第八条 搞好个人卫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换,保持清洁。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九条 从事炊事劳动的服刑人员,劳动时着工作服。第十条 注意饮食卫生,保持公用和个人餐具完好、洁净。 第十一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配戴统一标识。不私自裁改囚服、胸牌及监狱规定的其他标识;不袒胸露背,夏季可在监舍穿着白、灰色标记规定的背心、短裤;经批准购买或会见时家属捎带的允许穿着的衣物,要加印明显标记,不私藏或倒换便服。 第十二条 除一月内出监的服刑人员外,狱内劳动的监狱服刑人员可留平头,野外劳动的监狱服刑人员一律留光头,不留胡须、长指甲;女性服刑人员不得染发、烫发、披肩散发,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会见时,可化淡妆,但不得戴假发和佩戴戒指、耳环、项链等饰物。第十三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有秩序地就餐。 不私开小灶,不侵占他人食物,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爱惜粮食,不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四条 不吸食毒品、私自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的精神性和麻醉性药品;不饮酒、倒酒、藏酒;倡导戒烟,不违反规定吸烟。第十五条 按规定参加队列训练。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遵守队列纪律。三人以上行走时要排成纵队,靠右侧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 第十六条 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在指定位置就座,不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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