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假药罪未出售部分价格怎么认定 |
释义 | 生产销售假药罪未出售部分价格按生产的价格认定。销售假药罪的数额认定,并不只是以出售假冒的数额进行计算的,还应该将未出售的假药数额进行计算,这样才是销售假药最终的数额。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的注意问题 (一)本罪为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通俗讲就是只要具备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危险就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危害人体健康”,故只要具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二)假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生产、销售行为 法律没有对本罪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解释,一般认为,所谓生产是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的采集、收集、配制以及加工、制造等行为。所谓销售是一般指对人有偿提供商品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具有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等情形之一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