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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入户抢劫的认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律客观:
    


    “入户抢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诚然,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劫取财物,无疑构成“入户抢劫”,但这只是典型的情形,现实中还存在非典型“入户抢劫”的情形。也即是指,在行为人“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并且主观上具有抢劫故意的前提下,“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外”,同样也构成“入户抢劫”,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行为人先在“户外”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入户”取财。无论行为人是与被害人共同“入户”还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单独入户取财,均应视做暴力行为从户外至户内的延伸。由于该行为已经危及公民居住安全,使户主产生了极度心理恐惧,对住宅安全构成了严重侵害,且行为人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的犯罪客体要求,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二是行为人利用谎言、骗局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当着被害人的面“入户”取财。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本应处于“户内”,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之暂时离开户内,并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强制并劫取财物,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三是行为人“入户”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挟持被害人一同到另外地点取财。这种情形也应视为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被害人的住宅安全及人身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而该侵害正是从行为人“入户”开始的,所以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四是行为人先“入户”,将被害人引出后杀害,然后再次入户取财。这种情形也属于“入户抢劫”,因为虽然行为人抢劫的方法行为。以上就是有关入户抢劫的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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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40:17